汽车残值率的最新规定
发布日期:
2023-06-29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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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车辆残值比例统一通知如下:
企业所办车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的,应由国家统一组织报废:
汽车使用年限超过或等于本规定第1条所列使用年限的;
汽车行驶里程超过或等于本规定第2条所列行驶里程的;
汽车维护调整不能保证安全行驶的;
汽车因自然灾害、战争原因使造型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汽车在“三废”及噪音、尾气排放标准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在限额内,经维护调整无效的。
企业办车辆报废,应将报废车辆交售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并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车辆残值率的最新规定为:
企业所办车辆,使用年限超过或等于本规定第1条所列使用年限的,应由国家统一组织报废。
企业所办车辆,行驶里程超过或等于本规定第2条所列行驶里程的,应由国家统一组织报废。
企业所办车辆,因自然灾害、战争原因使造型损坏,无修复价值的,应由国家统一组织报废。
企业所办车辆,在“三废”及噪音、尾气排放标准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在限额内,经维护调整无效的,应由国家统一组织报废。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于企业所办车辆,个人车辆的残值率应按照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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